公平會放著中油、台塑損及消費者權益的聯合行為不查,亦未積極貫徹商品標示不實的行政裁罰,在近日的大統油事件中可見一斑,且對九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所作65億裁罰被撤銷仍不依法力爭、雷聲大雨點小,公平會不積極打老虎,甚至在今年4月台灣三星「寫手門」事件中積極協助宏達電大事業,只對小企業及網路使用人開罰。另外,依處分案件來源區分,主動調查案件僅占25%,檢舉案件占總件數則將近75%,且部分案件於收件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執法積極性有待加強。許忠信痛批,負責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公平會只查辦小案件,未積極主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健全的商業環境及消費者的權益誰來保障!?
網路使用者非事業 豈容以薦證準則開罰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關鍵即在於,若欲限制憲法所賦予之言論自由,必須是對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公平法第24條乃是對此言論自由之例外限制,由於自由乃原則限制為例外,例外之解釋必須限縮且從嚴而不是擴張。既然公平法第24條訂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即應依其規定,若事件涉及不實廣告、不實陳述應依公平法第21條[1]處理,若涉及商業毀謗則應依公平法第22條[2]。
而且「非事業」不應加以處罰,網路使用者包含部落客,於網路發表關於商品之使用經驗或是所評論,該貼文無論是正面或負面,依公平會近期所研擬「薦證代言處理原則」[3],明定網路各類論壇貼文薦證、推薦產品,必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費,否則就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開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因此只要網路使用者未揭露身分、未交代收受報酬即可能遭罰。
許忠信表示,網路使用者乃屬個人並非事業,不應該受罰。公平法並無權規範非事業之網路使用者,公平法不應該擴張至此,若是對於薦證規範過於寬鬆,將對言論自由造成戕害,且既使網路使用者未揭露其身分然收受有報酬,受罰者仍應為提供網路使用者報酬之事業,而非屬個人的網路使用者。
許忠信批評,三星跟宏達電之間的手寫門糾紛,公平會主動查處對三星處罰千萬元罰鍰,然而,既然三星的行為宏達電不訴追,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況且公平法第24條為條款,公平會卻如此積極主動地協助宏達電反觀對於大統油事件的態度十分消極,沙拉油標示不實、花生油沒有花生,明顯符合公平法第21條的不實標示,公平會早就應該對此處罰最高可達鉅額的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卻任由經濟部及衛福部為其擋子彈,令人不禁質疑是否因為宏達電是大廠商、而大統油涉及的只是小老百姓?
放任台塑跟隨中油油價 不敢打老虎
限制競爭行為例如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因經濟力量集中極可能濫用市場,嚴重地侵害自由公平競爭環境。但參據101年度公平交易統計年報資料,公平會自81年成立至101年底止,對違反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案件總計3,814件,調查處理多集中不公平競爭及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多為中小型企業,其中限制競爭行為僅占處分總件數比率10.51%。
許忠信表示,限制競爭行為濫用其優勢市場地位,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機能運作,造成不公平之競爭環境,不利產業永續發展與經營效率提升,更損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層面最大。公平會本應該盡忠職守,將此列為優先查辦案件,卻未善盡職責。以中油、台塑化同漲油價案為例,自民國95年起中油採浮動油價機制後,台塑化便肆無忌憚跟價,但公平會竟然遲至去年才完成調查報告,且表示浮動油價機制,難以認定雙方有聯合行為。放任台灣油品市場形成二家公司聯合壟斷現象,剝奪消費者獨占利益。
未積極查緝油品標示不實,不顧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另一主要職務「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其中之一工作要項為「調查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以消弭不實廣告的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然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裁罰標準不同,其裁罰標準亦多較公平法所訂來得寬鬆,例如與廣大消費者日常飲食及生活作息密切相關的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糧食管理法等等均是,各類商品之行政裁罰間存有極大落差,對於嚇阻不肖廠商的標示與廣告不實投機行為,成效恐怕大打折扣。
另外,公平會未積極追查相關不法情事,導致不能立即有效地遏止不實標示及廣告等違法行為。去年衛福部食藥署委託進行「市售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相關研究,當時即發現大統橄欖油明顯不符標示,公平會對此嚴重失職。
雷聲大雨點小 放任IPP裁罰被撤銷而不訴追
近年來油電雙漲是物價上漲的元兇,先前九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影響發電市場的公平、損害消費者權益,公平會對此重罰63.2億元,原以為公平會終於採行鐵腕政策,殊值肯定,不料不到六個月竟遭行政院訴願會撤銷,令人質疑政府部門在唱雙簧,玩兩手策略,63.2億元的天價罰鍰只是用以迫使民營電廠與台電修約的手段?也聯想到2004年公平會認定中油台塑聯合壟斷開罰,也是過沒多久就被訴願委員會撤銷,而未繼續訴追雷聲大雨點小,亦未見公平會有任何反駁。
公平會辯解,此案爭議點在於,九家民營電廠自民國97年到101年間的違法行為橫跨舊法與新法,當時公平會也詢問過法務部意見,認為可以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的公平法第41條第2項新法處分,不受原罰鍰最高2500萬元的限制。公平會表示,九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情節嚴重,且其他國家也都是依據營業額的10%處分,十分合理然而卻未繼續訴追。
許忠信認為,好不容易抓住了民營電廠大老虎卻又不好好不打,既然要開罰就不應該被撤銷後不訴追,否則如何建立人民對公平會的信賴感、樹立威信?尤其近幾年行政處分撤銷件數漸增,依各案撤銷裁罰理由研析,多件係因訴願認定的事實與公平會有所差異所致,可見公平會於認定違法事證時,允有更為周全的調查,應該再提升執法能力與執法工具強度,妥慎查處事業涉法行為,行政裁量品質容有加強空間。
列席人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 孫立群
[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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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2]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3] 三星條款,明定網路各類論壇貼文薦證、推薦產品,必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費,否則就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開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