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捐(菸品健康福利捐)2002年開徵迄今12年來超過2500億,如此龐大的金額相當引人關注,導致要有需財源的都會想到找菸捐。但是菸捐是基於吸菸對人體有害,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有效提升戒菸成功率,減低因吸菸就醫的人數進一步替全民省下健保支出而開徵,如今菸捐並未充分且積極運用於菸害防制及相關醫療的發展,加上菸捐漲聲又起,許忠信表示,菸捐是為了吸菸者將來可能所需之就醫費用做準備而開徵,菸害相關疾病耗用較多健保資源,既然是以菸捐之名收捐,就應該積極且充分地使用於菸害防制工作與治療,而非本末倒置拿去補貼原本應由公務預算支出之項目,造成菸捐被瓜分什麼都要捐,但就是不反菸。
菸捐應專用於菸害防制等之用
醫學研究顯示,癮君子平均壽命比一般人少22歲。國內每年有超過1萬8千人死於吸菸相關疾病,相當每20分鐘就有一位民眾死於菸害,為了吸菸人口可能所需付出的醫療費用與健保支出相當高,另外,二手菸對於不吸菸者所造成危害的程度更是廣泛,因此菸害防制工作十分重要。
2002年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條[1]開始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供健康福利之用。開徵目的乃基於吸菸對人體有極大的傷害,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提升戒菸成功率,透過以價制量降低民眾吸菸率及二手菸暴露率,進一步減低因吸菸或受菸害而就醫的人數,也替全民省下健保支出。吸菸者為罹患肺癌及相關疾病的高危險群,一旦罹病即需就醫治療,健保支出將因此增加,菸捐的開徵正是為了吸菸者將來可能所需之就醫費用做準備而開徵,因此菸捐應專用於菸害防制等之用。
社福津貼應以公務預算編列不應依賴菸捐
又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95年菸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本為90%,但卻在98年調降為70%,除了將所徵之捐費撥用於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之外,還將菸捐用於與菸害防制無關之處,例如: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用、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之用等等。
許忠信批評,菸捐並非穩定財源,屬於社福津貼該支應的項目,就是該由社福津貼來支應而非依賴菸捐。菸捐這樣動輒數百億的龐大金額,分配運用只要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規則就可以調整,這樣的做法似乎有欠妥適。
以菸害防制與醫療發展分配數充社會福利與疫苗基金之用嗎?
根據統計,菸捐分配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決算數都遠低於分配數,例如自97年度以來每年平均都有8.86億元的剩餘,運用率僅約74.1%,醫療發展基金的分配數與決算數的差距更大更多,98年度以來平均每年14.13億元的剩餘,運用率更僅有19.89%。反觀原本應由社福津貼來支持的社會福利基金,在菸捐分配數的運用上則是年年都透支,平均每年超支5.5億元,疫苗基金也在98年有超支的狀況(詳參附表)。明顯可看出,應該運用在菸害防治與醫療發展上的菸捐分配數,未被充分使用,而不該用菸捐補助的社會福利基金與疫苗基金反卻用到超過。
許忠信表示,菸害是很嚴重的公害,菸捐取之於菸害就應用之於菸害防制,應該將未用款項回歸於菸害防制等相關用途。疫苗基金不應以菸捐來挹注,社會福利補助則必須由法定社會福利津貼來支應,而非流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與醫療發展基金沒用完的,嚴重的本末倒置,該花不花,不該花的花過頭。難道菸害防制不重要嗎?醫療發展不重要嗎?
中低收入戶補助應以公務預算不應倚賴菸捐
立法院101年度預算決議[2],已決議將社會救助法明定之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保費補助納入公務預算;然鑑於內政部未依立法院審查101年度預算案之決議,未將102年度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保保費補助約17億元納入內政部單位預算。102年再次決議;復以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作業要點已廢止[3],宜回歸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然103年度衛生福利部依然未依立法院101年度及102年度預算決議[4]事項辦理,仍然是以菸捐編列預算補助,實非妥適。
菸捐甚麼都捐
許忠信再指出,除了上述種種不適當使用菸捐的方式外,近來調漲菸捐的漲聲又再起,更突顯出各方都想在菸捐上揩點油、分杯羹的意圖,例如衛福部就曾表示,新增的菸捐收入一部分將投入長期照護、補助不孕症治療;更有呼籲菸捐收入應優先用於全額補助孕婦羊膜穿刺、孕婦超音波檢查、幼兒疫苗、偏鄉婦幼急診醫療服務、兒童近視防治,甚至是以菸捐來補助12年國教學費全免。這些都是將菸捐的用途不當擴大,擴大到幾乎是無所不捐,實在是很不適當。
許忠信強調,菸捐應用在菸害預防、治療,菸捐的使用必須合於其開徵目的。既然是以菸捐之名收捐,就應該積極使用於菸害防制工作與治療之上,非本末倒置拿去補貼原本應由公務預算支出之項目,造成菸捐被瓜分甚麼都要捐,但就是不反菸。
出席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劉明勳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 蔡誾誾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任秘書 陳坤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長 顏哲傑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長 馮宗蟻
[1] 菸害防制法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
[2] 關於內政部主管(社會福利預算部分)決議事項(二十一):「…99年12月29日公布社會救助法第19條明定『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然101年度社會保險業務科目並未編列中低收入戶健康保險補助費,另以菸品健康捐編列預算補助之。…,未來吸菸人口減少將連帶影響菸品健康捐收入,…綜上,主管機關應於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中低收入戶健康保險費,並列入社會保險業務科目下。」
[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102 年 04月 25日)
[4] 關於內政部主管(社會福利預算部分)決議事項(二十九):「要求內政部103年度應予改善。」衛生福利部辦理情形部分表示:「…考量本部自97年度起依照菸害防制法運用菸品健康捐助補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其補助對象已涵蓋社會救助法所稱之中低收入戶,且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爰本項經費需求數已運用菸捐收入編列預算賡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