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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屬於故宮的員工?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04

今(4)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預算審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將基金產製品之生產及銷售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以規避國會監督,並且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最高額酬金計算規定,灌水取得40%酬金,僅將10%的營業總收入視為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也曾經將盈餘分配給社員。許忠信認為,故宮規避各規定圖利消合社,把運用國家財產收益所生的盈餘挪為己用,不當使用國家資源,「故宮」已淪為消合社賺錢的手段。

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 規避監督

國立故宮博物院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創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等基金產製品,屬於預算法第4條規定的作業基金,本應由該基金專司商品的產製及銷售,並且依法將銷售收入賸餘回饋用於文物購置,但卻擅自將上開業務委由員工成立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依法無據,無異剝奪政府資源。

許忠信批評,國立故宮博物院原本應該將預算收支逐項編列於該基金中,並且接受立法院的審議監督,卻把涉及故宮基金法定職掌的業務迂迴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辦理,規避國會監督,漠視憲法賦予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應該回歸建制。

代銷抽取鉅額佣金 圖利消合社

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的主要業務本應該是為適應社員需要而經營的業務,例如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等,但經調查,該合作社自96年度至101年度的銷貨收入統計,竟然年年超過96%以上的收入來自代銷業務,101年度委託業務銷貨收入占98.51%,而96與97年度委託業務銷貨收入更高達99.39%、99.04%,對社員販售日常用品竟然占不到1%!儼然已經把代銷業務當作主要營運項目,與設立宗旨脫鉤,背離消費合作社的設置目的。

除此之外,故宮文物基金103年度行銷費用科目下所編列的一般服務費1億9,512萬5千萬元中,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售酬金的佣金費用就占1億9,500萬元,並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1]所規定的酬金按商品售價之40%計算,以最高上限計算佣金並不合理。且,雖稱此1億9,500萬元為佣金,但實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與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之支出,而使兩者間法律關係混亂不清。

許忠信認為,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已經具備場地租金的優惠,且分攤相關水電費比率又低於2成,但代銷佣金卻援用最高上限的規定,顯然過度,更何況文物仿品有珍貴性與稀少性,消合社獨家代理獲利甚豐,怎可再要求如此高額酬金。

運用國家財產賺盈餘 公器私用

況且,在立法院10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中便已經決議[2],委託消合社辦理相關業務,社員不得分配盈餘,故所委託經營銷售文物衍生商品的盈餘應繳回基金。但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仍然保留鉅額的累計盈餘,銷貨收入中委託業務占96%以上,對社員服務之收入不到4%,竟然僅將10%的營業總收入視為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並且曾經將盈餘分配給社員,引發爭議,據故宮表示,目前盈餘用以提列公積金及公益金等方式處理。

許忠信批評此舉仍有圖利員工之嫌,故宮消合社過去所提列高額公積金與公益金還滯留在消合社,甚至96與97年度還分配予社員每人6萬8千元與3萬元。單純的消合社擁有如此高額之公積金與公益金究竟有何用途?實應全額繳庫方為合理。

另,消合社代銷之生產成本歷年來都固定是40%,一般來說生產成本會隨物價漲幅而有所變動,然消合社之生產成本卻是多年聞風不動,是否因與特定廠商有固定的合作導致生產成本無法變動?實在令人疑惑。反觀消合社的管銷費用卻是年年下降,從96年度40%、97年度34.5%、98~99年度30%、100年度21.7%,且明顯隨繳交國庫比例的增加而減少,形成繳庫越多管銷費用便越少的相互消長情況,不禁令人懷疑過去高達40%的管銷費用是否遭灌水?管銷費用成為消合社可上下其手之處?

許忠信強調,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代辦文物商品銷售所得的累計盈餘,實際上根本是運用國家財產收益、是由國家資產所衍生的,本應繳交國庫交由故宮文物基金使用,卻將收益擅自留在合作社內,甚至有發生盈餘分派給社員的情事,公器私用,有巧取國庫資源的嫌疑,應盡速對外公開招標,讓業者競價承包或獨家代理,以避免利益衝突及人謀不臧。

列席人員:故宮博物院主任秘書 陳煌信

[1] 第9條 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2] 立法院院審查10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決議(二十):「依據民國98 年6 月17 日內政部令函內授中社字第0980732610 號明訂機關得以委託消合社辦理相關業務,社員不得分配盈餘。…。本第7 屆第8 會期預算審查時,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品係國家資財之衍生,公器不得私用,多位委員遂建議該項業務稅後盈餘應全數繳回國庫,爰此要求自100 年度起,國立故宮博物院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廠家,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並確實執行且應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陳書面報告,以杜爭議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