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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平均薪資已高民間一萬,還違法另加一萬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09

立院財政委員會今(9)日審查金管會所屬基金之103年度預算,按金管會成立之初,為平衡政府機關與高收入的民間企業和借調事業人員之薪資差異,訂定組織法時賦予該會發放特別津貼的權限以吸引人才或補貼,然而在其本薪經過數次調漲而已高於民間待遇約一萬元,當初被迫降薪的借調人員也歸建原單位後,金管會仍持續在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特別津貼8691萬之預算,每個月平均多添加約一萬元,大肥自家官員荷包,使其坐領相當於國營事業薪資,爾後退休又能享受身為行政機關人員之月退俸。

許忠信批評,金管會發放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隨著時間與社會經濟實況的變遷已不復存在,金管會及行政院卻仍沿襲不恰當的陳規違法裁量而給予人員超高規格的薪資與津貼,顯然違法裁量。在修改組織法前,行政院應拒絕核定該會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提報,不然身為金融監管的主管機關還頂著不合理的法律規範以自肥,不僅忽視民情,且增加國庫的負擔。

金管會濫權衡酌勞動市場與金融機構薪資水準而違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3項明定金管會發放特別津貼之法律依據,第4項又接著敘明津貼之支付基準,應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原因在於立法當時民間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薪資水準較公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高出甚多,為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實有衡酌勞動市場、工作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訂定合理待遇標準之必要。但金管會組織法第7條第4項僅授權金管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而支付特別津貼的裁量權,但裁量權之濫用即為違法。

惟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0、101年我國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平均每月薪資為7萬5,988元及7萬6,932元,至今(102)年第3季止平均每月薪資為7萬9,483元 (附表d項),而該會100年至103年度預算員額中,領有特別津貼之平均每人每月薪資分別為9萬6,102元、9萬7,107元、9萬9,155元及9萬9,722元(附表a項),竟然較前揭金融及保險業受僱員工之薪資高出2萬元上下(約30%,見附表e項);且縱使扣除特別津貼後平均月薪分別為8萬5,899元、8萬6,779元、8萬9,225元及8萬9,732元(附表c項),仍高於民間薪資水準幾近1萬元,早已不具立法時「民間機構人員薪資水準較高」的情形,而金管會仍自矇雙眼,每個月繼續發放1萬元上下的特別津貼(附表b項)。許忠信批評,金管會的「平衡薪資」只有在低位時向上平衡,當金管會人員之收入高於平民百姓時卻忽略此一事實,已屬濫權裁量而構成違法行為。

以特別薪資補貼被拉低薪資的借調人員?

金管會成立之初尚有人力需求,從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人員強制轉任37人及17人。若依金管會之行政機關編制給與薪資,借調人員會被迫減資約20%至43%;倘若依原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標準,又會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管理問題,所以當時藉著發放特別津貼以解決此問題。

然而,根據金管會提供資料,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93年7月借調之人員,於96年2月已全數歸建,以特別津貼補貼借調人員的立法理由已不續存,但預算仍年年編列、金錢持續流入官員口袋,在公平的表象下行自肥之實,顯然不妥。

在職薪資堪比國營事業,退休俸有公務員待遇,行政院卻消極未駁回特別津貼之提報

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結構不同;國營事業人員在職時領取單一薪俸,其薪資較高,但退休時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反之,公務人員在職薪俸雖不比國營事業,但退休時可選擇支領月退俸,故甚多國營事業人員選擇轉任行政機關。若依金管會目前情況,該會人員平時在職時領取相當於國營事業人員之待遇,退休時又可選擇支領月退俸,相對於國營事業員工顯不公平。行政院應駁回該特別津貼提案卻消極不作為。

許忠信表示,原立法理由既已不存在,在修改組織法前,金管會應衡量實際情形,主動裁量不編列該會業務人員之特別津貼,以求適宜妥當,行政院亦應拒絕核定該津貼,以合乎民情,否則如此情形將嚴重遭人詬病,徒然耗費國家預算且令人質疑其自我監管的能力。

出席人員:金管會主任秘書 林棟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