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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廠與日月光事件 環保署制度使然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24

日月光排放廢水事件,徹底破壞了高雄市府6年37億後勁溪整治工程,昨又再爆出成衣廠排放廢水使得基隆河變紅河,加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點名「台灣糟糕海岸線大評比」,前五糟海岸分別為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以上現象一再突顯出台灣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然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只開罰60萬,完全不痛不癢,水污染問題如此嚴重顯然是制度使然。

許忠信指出,事業未顧及社會責任反成為破壞環境之兇手,其問題即出在於制度,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的制度,反而會變成鼓勵污染之幫兇,所以他主張應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則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另外還應將貸與人(lender’s liability)責任納入,以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若是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應該負連帶責任,促使金融機構在協助事業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

業務大多都委外 助採購生弊端

環保署103年度預算案委辦經費編列4億2,000萬7千元,該署大部分業務都是委託民間辦理,包含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等,每年皆編列高額委辦經費以委外辦理。其中延續性計畫則多是由同一廠商辦理,長期計畫皆由同一廠商辦理,雖有業務熟悉與配合度高的好處,但也容易衍生因循苟且、護航、甚至是勾結等弊端。

許忠信表示,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都是公權力的執行,以委外的方式來辦理實在有欠妥適,而至於計畫執行方面,則應該建立完整的監督考核機制,確實評鑑來作為是否續約之參考,以避免評選方式流於形式,滋生與合作廠商私相授受之疑慮。

申報管制系統失靈 應全面強制公開

環保署103年度「事業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工作經費2,289萬1千元。自1998年起環保署為了能及時掌握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流向,即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然經查,101年度透過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進行勾稽稽查管制[1],勾稽異常計有5,317家,移交各地方環保局總計稽查,僅處分99家次,處分率僅為1.9%,明顯偏低,特別是彰化與高雄兩處,因主動申報數據後受處分家數更是為零。且透過該系統移交之專案,各縣市環保局僅以輔導為前提,對於勾稽異常並無法有效改善。

許忠信主張,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僅倚賴事業誠實申報,使得事業有申報不實或是造假數據的空間,有重大污染嫌疑事業更是不會主動申報,因此應該學習美國的強制規定,事業若有排放廢棄物則必須公開,未申報即處罰,單靠政府基層稽查人員將力有未逮,且容易受到官僚或政治上級的干擾。

高額補助卻草草了事?

環保署103年度預算案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項下編列補助費共22億1,998萬8千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3億1,956萬6千元之51.39%,然該署對於補助費之控管,顯然有未盡周延之處。經查,99年度審計部對環保署補助款之控管列出多項缺失包含控管機制耗費人力查填資且查填結果未能反映計畫執行之全貌、補助案件眾多金額龐大,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100年度又有申請補助計畫前,即已先行核定補助經費,整體申請審查作業程序倒置之缺失等缺失﹔101年度復有施政內容重疊[2]等問題。

其次環保署103年度歲入編列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8‚472萬8千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依據該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其中或有退出設置計畫,繳回賸餘款、或有預算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致賸餘款繳回比率偏高。

許忠信表示,環保署對推動地方環保工作上投入大量的補助經費,卻沒有繼續追蹤,導致有執行後賸餘過多的情形,對於龐大經費未能妥善配置,環保署是否僅將經費補助出去就算了事?

許忠信強調,上述種種缺失產生都是制度使然,業務絕大部分都委外辦理、廢棄物排放採任意申報、高額的補助卻草草了事等,在在都顯示出環保署不夠積極的態度,再加上這次的日月光K7廠與電鍍廠事件,不痛不癢的罰鍰金額,賠進去的其實是無辜的環境與國人的健康。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的制度,反而會變成鼓勵污染之幫兇。因此,應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則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另外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應該負連帶責任。

出席官員:行政院環保署 主任秘書 符樹強

[1] 係指可互相參考對照的數據資料。A與B兩者數據中,有互相參考或解釋之文件數據等。

[2] 汰換垃圾車之補助計畫內容與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重疊,衍生部分地方政府為優先辦理指定項目,計畫規畫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