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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不應揭露製造商 亦不應妨礙營業秘密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27

近來食品安全問題造成民眾人心惶惶,立法院為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也將在這兩天召開臨時會加以審議,然而食品安全固然重要卻不應因噎廢食,立委許忠信今(2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以貿易立國,在替國人把關食品安全時,也必須從整體國家利益做考量,盡可能在食品安全、營業秘密與國際貿易三者間,尋求一個最妥適的平衡點。

食品添加物一律強制查驗 可能危害營業秘密

從103年1月14日之黨團協商版本中對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觀察,條文文字將原先須經查驗登記之食品添加物之範圍加大,原先食品添加物應送查驗登記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然而修正條文要求食品添加物一律強制查驗登記。

現今食品添加物廣泛被使用,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之一大原因,對其嚴格控管與查驗,確實可以為人民之食品安全做出保障,但食品添加物並不全然均有害於人體,更有部分無害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是該食品受歡迎之關鍵。修正條文一改先前以經公告者方須查驗登記之要求,似將食品添加物一律視為毒蛇猛獸,恐使這些將無害食品添加物作為營業秘密之廠商,原應受保障之營業祕密權因此受到侵害。

所謂營業秘密其成立要件有三,分別是須有合理保密措施、機密性與商業價值性。詳言之,廠商對於其欲主張之營業秘密必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禁止文件攜出或是進出廠房設有門禁管理等。在有合理保密措施下,其內容方可進一步討論是否具有機密性,機密性者乃以產業界一般非習知為判準。最後營業秘密之要件必須是該秘密內容具有商業價值,否則便無保護之必要性存在。重要的是,營業秘密之成立因其機密性不以經登記為必要。修正版本一律要求查驗登記,可能使廠商之know-how外洩,不僅如上述般可能侵害廠商營業秘密權,更可能形成貿易障礙,使我國在WTO受到挑戰,衝擊我國貿易環境。

許忠信表示,對於食管法修正條文為人民把關食品安全是立法委員的職責,但身為立法委員亦應本於專業來進行立法工作,食品添加物的查驗登記範圍該如何決定,仍應該與營業秘密保障有所衡平。

揭露製造商 不符信用狀實務 有礙國際貿易之進行

按國際貿易與信用狀實務上,出口商為避免進口商抄短路(shortcut),直接跳過出口商逕向製造商購買產品,通常都採取換發票之作法,避免製造商曝光而喪失商機。然1月14日之協商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之修正條文卻要求揭露製造商,此一立法將使政府過度涉入私人貿易之中,剝奪出口商獲取轉手可得之利潤。如此可能使得相關出口商面臨生存危機,也可能使台灣的國際貿易在WTO面臨挑戰。

許忠信指出,各國立法例無論是美國、紐澳、歐盟,乃至於CODEX之食品規範,對於國際食品之標示要求,條文文字上多是採取「或」的方式加以規範,即國際商品在標示時,可在「製造商、包裝商、進口商或出口商」間擇一標示即屬合法。1月14日之協商版修正條文第24條一律要求揭露製造商,顯與國際上共通標示方式不同。

許忠信表示,要求強制標示製造商對於國民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國民是否真有能力自行查核外國廠商之優劣,是否真能夠保障食品安全,應在本次臨時會中充分的討論,否則1月14日之協商版第24條這樣獨步全球的立法恐怕不僅欠缺實益,而且可能因此增加台灣國際貿易之阻礙。

出席人員: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談判代表 蕭振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姜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