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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都更條例悖離憲法 陳其邁:針對四項條文提出修法,落實居住正義 刊載者:陳其邁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31

立法委員陳其邁表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保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利,已悖離憲法保障居住自由、財產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精神,進而衍伸政府、建商及住戶三方衝突,故擬針對現行第22、25之1、29及36條相關內容提出修法,加強主管機關責任,以確保居住正義。

陳其邁指出,依據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對於涉及基本權利重大之事,為使人民能夠確實獲知文書之內容,並據此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人民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現行規定卻未對於公聽會文書的送達、通知方式有明確規定,也沒賦予建商對所有權人應有之詳盡告知義務,使所有權人無法確知應該在什麼時點前以何種方式表達其真實意願才能真正確保其權益。因此擬修正第22條之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於都更各階段核准前舉行聽證程序,肩負其應有監督的義務。

陳其邁接著表示,為尊重不願意參與都更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擬修正第22條之規定,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個案應負有查證義務,在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或相關規定的條件之下,主管機關在都更計畫核定前,應依職權將不願參與者的土地或建物劃出應實施更新的範圍。

陳其邁表示,由於現行條例第25條之1的規定並未賦予弱勢者相對的對抗武器,因此在未取得全體同意達成合建協議的情形下,建商仍得依第34條取得建照,由於此類案件土地取得成本及財務槓桿風險較低,為避免建商據以綁架少數不願參與合建之弱勢者,造成武器不平等的現象,擬修正第25條之1之規定,限制主管機關代行徵收的法定條件,並禁止預售行為。

此外,陳其邁認為,目前權利變更估價程序並不透明,使建商有操控空間,因此應修改第29條規定,建立公開、透明的募集與估價程序。而現行都更條例第36條,關於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應限縮適用於經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或各該都更計畫包含公益用途的案件。

陳其邁說,保障居民住房權利的意義,不只是使人民能夠安全、和平和有尊嚴地居住於某處,也包含「使用權的保障」,使居民免於遭受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這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基本精神,也是居住正義的具體展現。對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表明相同的價值取向,兩公約既已在我國施行,現行都更條例即有必要加以修正。

新聞聯絡人: 李彥賦 0910977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