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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1.10.18)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18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1.10.18)

本日(10/18)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向財政部長張盛和提出相關質詢。由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條文內容牽涉到許多相關的減免稅部分,因此各個委員都很關心,也紛紛提出許多的修正版本。曾委員希望並且建議財政部可先彙總各委員與財政部的版本後,再提出整體性的檢討、評估與完整性分析,從眾多的版本意見中找出可行並且合理的方式來解決目前財政部所面對的困難。此外,曾委員亦認為如果修法後勢必造成稅收上的損失時,則建議財政部可在現行的扣除額與免稅額項目中,在維持現行減免金額不變的情況下,做一全盤性且合理性的結構性調整,如此才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針對此一問題與建議,張部長表示,其實曾委員的看法與財政部目前所推動的法規合理化方向是相符合的,而未來財政部也是將以此為改革方向。

其次,曾委員也特別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有關「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進行質問。曾委員表示,上述規定包含了三個部分,亦即在校就學、身心障礙、以及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由於對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是有其難度,因此才在民國八十九年以解釋函令(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的方式加以規定。解釋令對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曾委員表示,此解釋令對無謀生能力前二項之認定原則基本上仍是界定在身心障礙,而此部分在上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早有認定,因此這個解釋令是有邏輯上的問題存在。曾委員希望在這次修法時也可對解釋令相關內容的部分做更完善的說明,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

最後,曾委員對於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有關個人綜合所得免稅額之部分,在針對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規定提出詢問。曾委員指出現行稅法條文之中,直系尊親屬、子女與同胞兄弟姊妹在免稅額的相關條文內文中均規定「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不過,在其他親屬或家屬的規定則是「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曾委員表示,法律條文中有無「確係」二字的差別為何?若沒有確係就代表財政部不用確實查核嗎?直系尊親屬、子女與同胞兄弟姊妹就不用「確係」扶養嗎?如果兩者本質上均是要確係扶養,曾委員則是建議兩者應在文字上要有一致性,以避免民眾有錯誤的認知。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