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買賣問題」 協調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03
立法委員曾巨威於民國102年4月3日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買賣部分舉辦協調會,由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共同出席協商。
協調會決議:
1. 由於依法行政原則,公職人員不能於法定裁量權之外自行決定否則涉及違法。目前陳情人的條件均不符合特銷稅除外條款,而陳情人提及民法與戶籍法均為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仍然要援用特銷稅的規定。
2. 如果在經過努力後對於陳情人的困境無法產生即時的解決,就循正常行政救濟程序,也請國稅局就罰鍰修正的部分能加速進行,在統合案例之後,針對比較冤枉的案子可以做據理力爭,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3. 關於特銷稅內容的部分,曾委員希望在六月能有一個具體的修正調整,用更公平正確的方法來進行課徵。
102.04.03曾巨威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