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爾夫球場使用問題」協調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3/07/09
立法委員曾巨威於102/7/9針對花蓮高爾夫球場使用問題舉辦協調會,並邀請花蓮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共同出席協商。
協調會決議事項如下:第一,基於球場有接管之急迫性,國產署須協助花蓮縣政府,使其接管球場與招標事宜能順利進行。第二,球場招標原則上採用租金率1%為底價,惟花蓮縣政府應將球場的歷史背景、調降租金率理由及其他相關具體建議,以公文方式行文國產署,以利國產署簽辦之審查,且使花蓮高爾夫球場改良利用工作計畫(草案)能順利通過。第三,若招標租金率高於1%時,花蓮縣政府與國產署對於分收比例之計算基礎須有共識原則,若雙方對比例之認知差異過大,可在合理的情況下採用縣府提出理由來調整。第四,因占用戶之土地非位在球場上,目前暫緩處理有關占用戶之排除問題。
102.07.09曾巨威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