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04.01)
本日(04/01)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曾委員首先質詢,最近許多政府的政策都牽涉到租稅之減免,而在部長對外的發表內,說明政策所造成的稅損及對於稅基的侵蝕為可以忍受的範圍內。政策的實施由於法律的要求,都必須先經過稅式支出支評估,而財政部目前對於稅式支出之內容並沒有強制的規定,僅由報告所列之稅損是否合理、評估是否正確來作為判斷依據。曾委員建議,財政部應就稅式支出報告本身作統一性的規範。
第二部分,政策的實施經過稅制支出評估報告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之1條規定,若訂定、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而若於新政策之稅式支出報告中提及,由於該政策之稅收損失可以於以後的稅收增加來彌補,作為替代財源,確係不當。第三部份,曾委員對於稅收損失的估計是否允當提出質詢,稅式支出評估金額之方法有三種,分別為收入放棄法(Revenue Loss)、收入獲得法(revenue Gain)及等額支出法(Outlet Equivalent)。若採用第一種方法,新的業務或新的產業由於尚未發生,故沒有稅收損失。因此,世界各國皆於稅式支出中要求三種方法並用,由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由如果此政策存在,可以徵收稅;另外一部分用補助的觀點,須編多少預算才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希望政府用整體的角度與觀念解決此問題。
最後,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將採特別條例,其財政部指出,即使租稅待遇優渥,仍有落日條款,並非無限期減稅。而曾委員表示,落日條款之方式不為良好的解決方法,由過去的經驗中,落日條款並全部皆依條款之時間落日。此外,針對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相關規定,國外公司的盈餘沒有匯回台灣就不須課稅,而為了追求租稅公平與中立性,世界各國近年推行反避稅制度,以避免企業利用租稅漏洞規避應納所得稅。這次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43條之3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規定,對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極為重要。其中減稅台商及示範區內企業自海外匯回的股利、盈餘,投入示範區從事實質投資,即可享有完全免稅的優惠。但曾委員表示,為何僅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施行,對此,張部長表示此採先行先試之觀念,縮小適用範圍以便日後修正。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