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05.06)
本日(05/06)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40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向金管會陳主委裕璋等提出質詢並給予相關建議。
首先,關於保險法第146條之5,相對於保險業資金投入其他產業不能擔任董監事,放寬其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產業可以擔任董監事的規定。曾委員說明,委員們支持法律修正且期待政府把資金引導到更有用的途徑上,但其理由如果只是不這麼做保險業者就無法監督資金的運用效率,致使他們缺乏投資的動機,就只解釋了一半;更最重要的是,保險資金的運用是來自社會大眾,本來就應該受到適當的限制。因此修法方向是使保險業者在受到限制的狀況之下,針對部分特殊用途的資金做某種程度的放寬,讓業者覺得放心而產生更大的誘因,也使社會大眾資金有所保障。
其次,關於提振股市方案的「護市八招」,是金管會主動提出的振興方案,但至今只確實實現了調降期交稅「一招」,其他七招都還不明確。對此金管會說明,其他方案也都在進行中,例如,調降權證避險稅率、擴大信用當沖交易限額、開放短天期期貨交易、調降證交所和櫃買中心經手費等,都已經著手進行。曾委員表示,他之所以會比較吹毛求疵,是因為這些方案概念都很好,但許多時程已過,且讓民眾無感。曾委員建議金管會重新整理思考,將該做的政策期程重新調整,若是條件已成熟者就明確的推出,若是條件尚未成熟者就提出新的時程,讓社會大眾對金管會的措施更明確,不但看得到且吃得到,對金管會才會有加分的效果。
最後,關於金融營業稅調整的問題,金管會表示我國金融業依總額繳納2%的營業稅,且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實際稅負相較於國內其他產業以及國外其他金融業來得重。曾委員提醒,營業稅的比較要非常小心,以總額型課徵2%及加值型課徵5%來說,加值型產業的附加價值率若達到40%以上,其實質稅負就比較重,金管稅應確實了解其他產業的附加價值率,不可一概而論。此外,其他國家的金融營業稅多在加值型體系之下,雖予以免徵,但因此其進項稅額亦不能扣抵,這與我國是相同的,而其他國家的加值型營業稅動則15-20%,當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全部自己吸收的時候,並不一定比我國的總額型2%來的輕。曾委員建議金管會不能只做直覺式的推論,而是要更嚴謹的比較與判斷,才能得到正確的答案。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