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10.16)
本日(10/16)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向財政部張部長盛和提出相關意見。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改革的動機起因於大法官解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方法有違憲法,同時一併思考是否順應世界潮流將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從家戶概念逐漸改為個人概念,故應審慎思考該項條文如何修正使其更臻完整。
曾委員首先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二大點提問,第一、行政院版稅收減少估計為160億至200億元,但實際上並未考量到制度的修正亦同時將改變個人行為,故實際金額定會高於預估金額。第二、前述稅收減少的利益將集中於何處?若將所得級距分為10 等分時,可發現最高級距的8、9 和10 三個等分所享受的利益幾乎占了200 億中的百分之八十幾,表示該項制度下租稅減少的利益明顯地集中在相對高所得族群,此種租稅產生的結果,勢必成為社會大眾強烈質疑之處。為使財政部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時,能更加周延縝密,曾委員特提出三大點意見供修正參考。第一,因我國所得稅採累進稅率,故扣除額將呈現倒置型的補貼效果(Upside-down Subsidy),即同樣減少100元所得,相對低所得者僅享受了5元的好處,但最高所得者則享受40元的好處,顯見扣除額之不合理且錯誤的倒置型補貼效果。
第二,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主係為發揮量能課稅之效果,但在稅制嚴格化下,租稅重分配的效果尚不及社會福利支出效果的九分之一,表示租稅制度重分配的效果及功能逐漸流失。曾委員接著談到過去在將所得稅最低之三個級距稅率各調降1%,同時調降扣除額時,財政部對外之說法為將對低所得者有益,然依前述所提論點,真正享受到好處的實際卻是最高兩個級距所得者,租稅重分配之效果愈趨惡化。
第三,綜上所述曾委員認為修正之方向,應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情況下,同時考慮將所得越高者,超過一定所得額時就總扣除額部分給予遞減式的扣除額減少,可降低稅收減少的壓力與衝擊,亦有機會再進一步討論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各單項之合理性。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