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10.24)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24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10.24)

本日(10/24)立法委員曾巨威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及其附屬單位預算進行質詢及相關建議。主要針對預算法修正與釋股收入提出相關意見。

曾委員首先針對預算法之修正提出三大質詢意見。第一,建議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所提之補救及應變措施,應重新再做檢討。第二,預算法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係有關預算執行困難時,經費裁減或稅收應如何追減之機制,建議做通盤整體性之考量。第三,預算法第九十一條係有關財政紀律之約束,惟實際法律通過過程常未依循條文之約束運作,建議行政單位應思考如何從機制面進行調整,以求財政紀律能獲得適當地控管。

接著對釋股收入,曾委員提出許多需進一步思考與釐清之處。本年度除總預算編列五家公股股權之釋股收入外,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亦編列釋股台積電,再透過繳庫將盈餘轉回總預算中。曾委員質疑在釋股編列時,價格認定採當時平均市價是一大問題,經計算,總預算中五家公司中即有三家公司釋股價格編列較最近三年之月平均價格來得低,委員建議預算編列更合理的方案,釋股價格應至少等於或高於最近三年之月平均價格,合乎財務理論同時亦能幫助國庫之財務需求。

另釋股後控制權的部分,曾委員認為若釋股給三大基金後並不影響控制權時,則不應強制三大基金持有,而係保持財務操控上的彈性。反之釋股後將傷害控制權時,始能要求限制轉賣,建議主計長再更仔細、更明確地精算釋股比例後之影響,才能做出更理想周延的釋股方式。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