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11.07)
本日(11/07)立法委員曾巨威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暨非營業基金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預算部分時,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首先曾委員向金管會曾主委銘宗提出質詢,金管會原本同意自經區範圍內,有關金融服務業之規定部分是採用虛擬區的概念,後來是為了配合未來自經區的需求,才改用全區的概念,顯示金管會認為實體部分沒有辦法產生效果,但卻會對金融服務業產生約束,既然如此,金管會應該要對外澄清,此外,我國先前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就是採用一個特定的區域,希望帶動示範的效果,其第三十二條即規定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提供金融服務,此條例已經有特定區設立OBU的概念,但是因為這個機制沒有發生,所以才轉變為使用全區的概念,金管會必須要讓外界知道這些轉變,曾主委銘宗表示同意。
緊接著,曾委員利用簡單的S=P+V公式來說明我國金融業之課稅問題,現今我國金融營業稅不能只單從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進而造成成本負擔較高之方向考慮,國外金融機構大部分是將其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且因其性質特殊而給予免稅,但在加值型免稅後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因此其關鍵就在於稅率以及金融業的加值率,我國金融業加值率平均為70%左右,若再仔細計算可算出金融業營業稅應為3.5%,國外則為4.5%,顯示出國外金融業的稅率比臺灣的還高,雖我國金融營業稅之演變有其歷史背景,但是希望金管會未來討論稅率改革時,可以較謹慎的來判斷。
除此之外,對於金管會對於未來金融管理要適用分級制度,曾委員除了表示支持之外,同時也建議同樣的觀念不應該只局限適用於保險業之RBC規範,應該對整個金融業全面實施。而曾委員也認為目前金融營業稅都被當成金融機構的保險費或準備金提列,但是各金融單位風險程度和營運狀況皆不同,卻又適用同樣的稅率,來當成未來解決金融問題的資金來源,這是一個非常不合乎常理的觀念。最後對於期交稅調降之研究及成效報告,希望金管會要能持續追蹤,曾主委銘宗表示會持續,且因為來自財政部,未來思考政策不會只站在金管會的立場,會兼顧金融及財政兩個層面。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