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2.11.27)
本日(11/27)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之減稅措施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曾委員表示,堅決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租稅措施。於目前財政拮据與政府債務上限無法提高的情況下,採行租稅減免措施作為吸引投資之手段,實屬不當。曾委員首先質詢,針對目前規劃條例中,稱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即不能有「虛」與「實」的劃分,虛表示為全區的概念,但若採行全區之非特定區域,即不能稱之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此外,若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中有虛的部分適用租稅減免,則代表全區的減免,則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租稅減免可擴大至全區,其設立意義何在?第二部份,曾委員針對最低稅負制及權利金部分提出質詢。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減免措施有取消最低稅負制(AMT)之限制,而最低稅負制為目前現有的優惠措施下,防止優惠的漏洞所設立之防制機制,若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條例中取消,視為破壞原有財政稅制。另外,目前國外技術的權利金部分,於現行之所得稅法已有相關規定,差別為規劃轉讓高階技術或專利權部分增列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曾委員表示,此部分高階技術與專利權為社會中應鼓勵之部分,即為納入所得稅法之原因,表示無所謂「虛」的概念在其中。故此高階技術與專利權應由所得稅法進行修正,非僅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才能享有此項優惠。再者,曾委員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立區域營運總部提出質詢,由過去完全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之經驗中,吸引不到企業至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立營運總部,而目前規劃之政策限縮為最少課徵10%的稅率,在這樣較以往嚴苛的環境下,似乎以此為企業設立營運總部之願景相互矛盾。最後為吸引台商及海外企業資金回流部分,目前規劃給予股東個人稅率減免。但依以往促產條例中之經驗,引起社會關注與衝突,而於現今貧富差距甚大之情況下,若又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開放個人股東減稅的優惠,實屬不當。
最後,曾委員針對幾個問題提出質詢與建議。第一為海外投資匯回用途之限制,鼓勵企業至自由經濟示範區投資為原意,但若限縮原本已經於示範區設廠企業之海外投資所匯回的股利僅作實質投資,才給予租稅優惠,其匯回資金的用途不應限制。第二為有關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的部分,我國給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表示放棄課稅主權,外籍專業人士依其該國之所得稅法課徵,表示外籍專業人士於台灣之薪資所得沒有被課稅,而被所屬國家課徵。應由財政部專業立場研擬,非表面上給予外籍人士租稅優惠,而無法達成預定之效果。第三為有關研發投資抵減之部分,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中已有相關規定,其唯一差別為投資抵減由當年度抵扣延長期限為3年。若財政部確實覺得研發之重要,應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研發投資抵減延長為3年,非僅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之企業延長。綜上,希望財政部秉持專業立場,依現行制度實施成效研擬制度,非一味於目前財政拮据與政府債務上限無法提高的情況下,採行租稅減免措施。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