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12/18)立法委員曾巨威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宋主任委員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發送要點之訂定及修正之經過」時,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曾委員先對本次研考會相關修正與調整辦法,請教宋主任委員做了那些改善,在那些地方有所進步? 宋主任委員表示,針對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規範比過去明確亦有了一致的標準。然曾委員認為,雖然檢討報告仍在立法院討論中,真正值得關心的是這些修正調整後的實際執行成效有無落實,針對執行層面的問題才是關鍵,應重新檢討。如此一來,可一方面督促制度進行調整,另一方面檢查實際執行時有無異狀,若有問題始可立刻調整。
本次調整中,曾委員表示有部分重要議題值得討論。例如未來運作上要注意政策方面之因素,除了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外,最困難的是在實際執行層面。以競爭型與非競爭型為例,定義上常引發爭議,曾委員更進一步指出,針對調整績效獎金1.2個月的部分,何以非競爭型事業的調整範圍基準,即事業盈餘增加比例較競爭型少? 宋主任委員解釋,係為鼓勵創造盈餘,故將競爭型事業之上下限提高,相對而言非競爭型事業可能有相關政策任務,或營業額相對較低等因素,故上下限較小。但曾委員指出,從經濟學的概念來說,若非競爭型事業為獨占、壟斷型事業,其利潤較易由廠商掌握,且該利潤有許多並非是它本身的努力或辛勞創造而來,何以僅考量到政策任務層面,而是應於制度規範面進一步思考、檢討。曾委員也再次重申,制度調整後更重要的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無按預期方式產生真正的效果,這些是政府必須加以追蹤的,也是研考會重要的職責所在。
最後針對最近日月光排放毒水事件,質詢張部長盛和是否贊同將其享受之租稅優惠取消或追溯退回租稅優惠金額。張部長盛和回應表示租稅優惠的取消並無法源依據,同時過往亦無中間取消租稅優惠之案例。曾委員則指出可從現行稅法找出法源,曾委員即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且情節重大時,除應依相關稅法予以重懲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的待遇。換句話說,在稅法概念中有針對逃漏稅案件,除應受處罰外,還得以停止所給予的獎勵之法源概念,雖有前述類似概念但限縮於逃漏稅案件。故曾委員已正式提案,且獲得法定人數連署,修法針對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的優惠待遇,希望張部長能站在行政單位的立場支持修案。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2.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