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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04.17)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7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04.17)

本日(4/17)立法委員曾巨威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所得稅法第15條及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租稅議題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曾委員首先希望透過財政部部長之說明來解釋外界疑問,其中有關於所得稅法第15條之修正草案,取消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之婚姻懲罰稅部分,目前立法院有委員提案實施日期能追溯至納稅義務人102年度之所得,亦即103年申報適用。但就目前立法實際狀況及所得稅申報技術系統而言,具有困難性,且若依照舊有規定申報,再進行重新試算及退稅之稽徵成本與依從成本極高,實務上非可行之方案。再者,今年適用舊有方式處理夫妻申報並不具有違憲之問題,故考慮立法進度、所得稅申報系統及違憲後,今年申報之所得稅仍應適用舊有規定。

第二部分,曾委員針對服貿協議所衍生出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稅制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目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草案,由臺商部分來看,於三年內匯回之股利或盈餘具有免稅之優惠,其政策目的為希望臺商匯回作實質投資,以增加民眾就業之機會,且實施免稅之對象為示範事業,表示必須於示範區登記設立公司。由此部分而言,曾委員希望不應該限縮臺商將三年內之盈餘必須匯回才能享有租稅優惠,應全部適用。此外,希望另外修法,不應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中加以規定。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