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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05.22)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22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05.22)

本日(05/22)立法委員曾巨威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針對公共建設之財務規劃及房屋稅自住定義,對財政部張部長盛和提出相關質詢及建議。

曾委員首先肯定本次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所提到的創意想法與做法,而其中委員最關注的是「租稅增額財源機制」,即所謂的TIF,實際上台灣最早提到TIF概念並呼籲引進的正是曾委員本人,因次財政部將該機制引進財務規劃方案時,曾委員感到相當欣慰,但同時遺憾地指出目前的作法並未完整表達出TIF機制的真正精神與內涵。

依照目前台灣機制設計TIF之定義為「該機制係建立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財政分擔與收益之夥伴關係,適度增加地方政府與民間對重大建設的財政投入與責任分擔,以達財政公平」,從定義發現此機制在政府心目中是能增加或釐清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財務分擔責任,該制度演變為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方政府找出財源的依據,使政府推動公共投資計劃時自償率提高。然曾委員提到TIF真正的精神是地方政府本身在推動開發投資案時,重要的自我負責、自我籌措財源的獨立機制,要達到此目標,尚須許多法律上及機制配套,才能成為一套可以獨立運作、長久的合理機制,希望財政部應朝此方向努力。

接著曾委員談到房屋稅自住房屋定義問題,委員首先將相關資料彙整指出,目前有關自住住宅部分,相關的稅目有地價稅、土增稅、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再加上目前討論的房屋稅,其中最重要卻最晚實施的是房屋稅。從其他稅目發現自住定義的共同特色為具備條件限制,地價稅有面積限制、數量一處限制,土增稅有一生一次、一生一屋限制,所得稅房屋貸款扣除額申請亦為一戶為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住者豁免也是一戶為限,曾委員提醒張部長,在稅法中牽涉到自住概念時,都是一處、一戶、一地為限,然房屋稅自住卻是以三戶為限。

曾委員具體建議以兩戶是可接受的均衡點,曾委員提到財政部提出房屋稅分自住及非自住,分級分屋由地方政府決定稅率課稅,但六都中除台北市張金鶚表示開心以外,其他各都均持保留態度。另房屋稅自住與非自住稅率最多差距僅0.3%,其他稅法差距則很大,有2‰至10‰,有從10%變20%再到40%者,曾委員認為差距大的稅目均限制一戶適用時,房屋稅卻放寬為三戶將造成法律一致性的不足,建議張部長應考慮其邊際稅負的稅負差別,作為戶數適用的判斷關鍵。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