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10/02)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中央對地方補助款設計關乎房地的部分、釋股預算不執行問題以及國營事業預算部分,對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審計部林審計長慶隆提出質詢及建議。
上會期財政部進行房屋稅自住和非自住稅率的調整措施,張部長當時說明,雖然稅率已改善,但對地方稅收的幫助有限,最重要還是稅基的評價,這必須由主計總處來協助。張部長建議主計總處未來在分配補助款時能夠把地方對於房屋評定現值的實際作為列入補助參考,則可以彌補稅基缺漏的隱憂。曾委員表示,依現行的補助辦法,針對地方政府財政績效、或是說地方政府在稅基上調整的努力程度,占整個金額比重不到1%,亦即中央在補助地方政府時,用以權衡、調整補助的數字、金額已經非常小,無法達到產生績效目的,因此為了擴大房屋稅基再納入一個地方政府努力因素,其實效果會非常侷限。曾委員並指出中央政府訂定補助辦法對於財政努力態度的矛盾:民國89年補助辦法第11條一開始有提到,「…努力開闢自有財源,考慮所有因素之後,計畫型補助會予以增加…」,但在現行102年的該法條此一「努力開闢財源」的部分已經刪除。曾委員認為,若政府在乎地方財政績效努力,補助辦法應有所調整。
其次提到今年度釋股預算380億元編列後未執行問題。依據張部長的回應,表示今年稅收好,所以可以不執行。曾委員表示,預算也是立法院審查通過的法律,不論歲出或歲入,行政單位都應該執行,依據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發生的收入,應在轉到下年度作為以前年度的應收款,因此即使今年因為稅收好而未執行,未來實際發生時也是歸於103年度,這才符合會計觀念。政府如果該收而沒有收,就是執行不利,曾委員建請審計長應在決算時好好審查是否執行不利的問題。
最後,曾委員表示,國營事業預算的審查年年延宕,雖然是立法院在審議時錯綜複雜的因素所導致的結果,但是從制度的角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的拖延對預算執行功效是很大的障礙,如果相同情況重覆上演,甚至兩年、三年都不審查,國營事業還是照常運作,資本支出照樣執行,績效獎進照樣發放,如此現行預算法的條文形同虛設,這樣的預算制度實在是有很大的問題,應該好好檢討調整,不要輕忽上述問題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力。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