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0.22)
本日(10/22)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車輛類貨物稅以及稅捐稽徵法日月光條款向賦稅署吳署長自心提出質詢與相關建議。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範車輛之相關規定,後來延伸出第十二條之一到第十二條之四,其原因在於,個別委員針對車輛有特別考量提起修正,賦稅署為因應委員之修正所做的檢討與局部調整,另外也可能因為政策意涵,在經濟景氣不佳時,被要求拿來給與車輛免稅規定。曾委員認為,既然如此,賦稅署應該作完整的、全面性的檢討,把之一到之四等規定所衍伸的特別需求一併解決,從制度上予以改善。有關於油電混和車輛的規定,相關主管單位曾知會賦稅署此類車輛到某種程度油就會變成電的效果,跟電動車類似,因此賦稅署則成一解釋函令,讓油電混和車可以享受貨物稅減半之優惠。曾委員表示,這個解釋函令應立即撤銷,因為有心業者可能可以主張,當油電混和車變成電動車的時候,要適用十二條之三完全免稅的規定,而非減半規定,造成法源適用的混亂。吳署長解釋,第十二條規範的是油電混和車可以減半徵收貨物稅,若純為電動車才得以適用第十二條之三完全免徵。吳署長也表示,會盡快與經濟部協商,將相關的規定做一個整理與檢討。
再者,曾委員就前日日月光案件之判決引發社會不同聲浪提出質詢,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與產創條例修正之法條,如果廠商違反食安與環保等情節,要將其租稅優惠、獎助獎勵辦法予以收回。吳署長解釋,稅捐稽徵法修正於103年,日月光行為發生於102年,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來看,日月光的租稅優惠目前無法追回。曾委員表示,所謂以前的享受並非完全無法排除,委員在設計條文時,如果依據發生違章行為的年度同樣是可以收回的。吳署長回應,10/22下午財政部將與經濟部會商,就相關顧慮做討論。曾委員說明,從99到101年度算起來,日月光大約享受3億元的研發投資減免優惠,卻造成環境重大損失,延用至頂新集團的問題,則造成人體健康重大傷害。曾委員建請署長在與經濟部討論時要堅守法律制定的政策本意,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讓這些廠商受到懲罰,發揮實際遏阻的效果。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