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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1.10)-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4/11/10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1.10)

本日(11/10)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年終慰問金與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等議題向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富源提出質詢及相關建議。

人事行政總處掌管6500萬元的年終慰問金,其編製方法、編制程序、編制標準讓社會大眾有許多疑慮。曾委員首先關心年終慰問金的法源問題。黃人事長回覆,過去許多人誤解年終慰問金的法源是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該法條於民國100年已由立法院刪除,因此認為缺乏法源。事實上,其法源依據在於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解釋說明如果是給付行政措施,在預算編列過程未造成其他預算的排擠時,該給付措施受法律規範的密度不必那麼嚴;而第391號、520號解釋以及預算法第二條,則說明只要經過立法院討論通過的預算案就是措施性法律,因此是有法源的。曾委員認為,我國預算編制的經費編列之法源依據較為模糊,未必有必然關係,重要的是,經過大法官解釋,編列的預算只要經過立法院討論審議聽過,就取得措施性法律的地位,不管對現行制度是否有疑慮或有其他看法,至少不能批評行政單位在這個部分缺乏法源依據、沒有法源基礎。行政體系應該主動地提出清楚的說明,在現行制度上確實是有依據的,至於制度夠不夠明確、處理方式恰不恰當,則是另外的問題,行政單位在預算編制的過程中,經過考量予以這樣的編制,就應該坦白、公開、真實、清楚地對社會大眾交代整個過程,沒有必要擔心害怕。

此外,曾委員表示,年終慰問金除了有其複雜的歷史因素,其屬性攸關政府的角色地位。政府的角色在制度裡是有差別的,面對所有的民眾,政府扮演公平性、普遍性的決策者,但另一層面,政府也是雇主,如同私人企業的雇主對其員工有其責任與考量。這應該做清楚的角色定位與釐清,否則民眾的看法都認為,政府對公務人員比較優厚,勞工都沒有。我們今天應該考慮到這是政府所扮演的雇主角色,就應該用其角色看待政府應該對其員工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再者,曾委員提到年終慰問金未來的調整方式,應當更周全,設法將其標準提到大眾都認可的弱勢者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的標準,再設法按照大家共同接受的指數進行連動調整,這個大家都認為合理的基本標準必須找到,才是解決的可行辦法。

最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黃人事長表示其為附屬單位預算,屬性為信託基金,其成立有其歷史背景,過去是互助,現在則是作為急難貸款。曾委員指出,該基金規模高達近四億元,每年只處理二三十個案件,收入、支出僅四五百萬,此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將一筆數億元的資金凍結二三十年,其效率有待商榷。曾委員建議,要檢討各種可能對政府財政造成困擾的基金,而關於急難救助基金,可以在相關人員有需要的時候,改由屬政府的台灣銀行提供貸款,也能達到相同的目的、相同的效果。曾委員表示,應該要關心整體政府資金的統籌運用,在能夠找到替代方式,對當事人主觀感受不會造成傷害的情況之下,讓政府的資金作更有效的運用,曾委員建請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相互合作,慎重思考這個問題,不僅不是撇開這個問題不談,反而是找到更好、更有效的方式。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