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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1.12)-財政委員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4/11/12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1.12)

本日(11/12)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貨物稅條例關於油電混合車與電動車的減免稅規定向財政部張部長盛和提出質詢及相關建議。

曾委員表示:從條文來看,第十二條本身談到電動車稅率要減半,然後用解釋令的方式讓油電混合車可以比照電動車輛享受稅率減半;後來因為不同的時空背景,又加了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四,讓整個制度慢慢變成有一點零散破碎,有一點局部性。如果把這幾個條文合在一起看,我們會發現它背後所呈現出來的制度有嚴重的瑕疵。

曾委員說明:將這幾個條文合在一起看,它們的目的都是針對電動車或是特別的車輛給予一些減免稅的優惠,但是有幾個問題。首先,同樣都是減免稅,減免的方法並不相同,十二條很清楚是稅率減半,其他條文有的是全免,有的是定額免,有的是限定數額。其次,同樣是減免稅,減免的對象也不一樣,第十二條是原始的貨物稅的制度,所以很清楚貨物稅是針對出廠或進口課的,但是第十二條之一到第十二條之四,是為了採購的人而減免,這已經違反了貨物稅課徵對象的概念,和這個法律的基本意旨以及貨物稅條例課徵的對象是有衝突的,並且讓人擔憂優惠不一定反映在需求者身上。再者,同樣是減免稅,減免的條件也不一樣,第十二條規範的電動車輛包括了所有的汽機車,只要是電動都減半;第十二條之一針對的是小客車、小貨車之類;第十二條之二只針對公共汽車;第十二條之三完全以電能為主的電動汽車,換句話說,原來的電動車輛顯然定義不清楚,所以我們再加上完全以電力發動的電動小客車;第十二條之四則是油氣雙燃料車,還不是油電,所以看得出來添加上去的東西讓第十二條本身的要旨被搞亂了。

曾委員以電動汽機車為例來說明條文之混亂性。原本電動機車稅率減半,汽車的部分被切割,油電混合的公共汽車可以享受5年免稅,完全電能、電動的小客車只能享受3年免稅,這3年可以由行政院決定是不是要延長,目前係決定延長。於是就有委員關心油電汽車,比照電動汽車稅率減半。整塊的電動汽車有油電比照減半,有完全電動用3年免稅可以延長,有公共汽車5年免稅,搞得整個制度亂掉了。曾委員關心這個制度即使審查會修正條文通過,也無法改變這樣混亂的局面。曾委員建議張部長慎重的考慮回到專業,把這幾個條文整合在一起,真正去拿捏到底政策對於電動車輛的減免應該要做什麼更清楚明確的規劃?不要讓這個條文在過程中對整個制度造成非常紊亂的結果。

此外,曾委員提醒,用行政命令解釋油電混合車是電動車,因為油電混合車不如電動車的節能效果,因此要訂適用標準,目前有人建議把原來審查會條文10萬元的限制放到行政命令,或者是工業局有說要設個門檻,100萬以下的車子才能夠適用,但這樣做是有違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張部長回應,得訂定適用標準,油電混合車要通過什麼樣的標準才叫做有節能效果,才可以適用電動車。曾委員表示,其餘的不得在解釋令上做手腳逾越母法。

最後,曾委員表示,電動車是產業政策,是國家發展的方向,既然電動車目前在技術上還有問題,而油電混合車亦有節能效果,那麼油電車要怎麼定義、範圍如何、要怎麼給法,這些都要講清楚,不要以這種方式隱藏在裡面,導致整個制度既破散又凌亂,財政部站在專業的角度所應該要做的,這個不是審查會條文通過就能解決的,所以請部長繼續努力,讓這幾個相關條文根本澈底解決,讓這樣的問題不要再出現。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