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2.18)-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4/12/31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3.12.18)
本日(12/18)立法委員針對曾巨威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以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向矯正署吳署長憲璋以及許處長專琴提出質詢及相關建議。
首先,曾委員認為矯正署業務政策中,有關提高內部供銷收入占自營作業收入的比重,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提供收容人或受刑人訓練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們能有自給自足,應該擴大管道,而非自我限縮。
其次,曾委員表示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或受刑人參加技能訓練,應該與更生人保護協會密切合作,追蹤收容人或受刑人離開矯正單位之後的工作情形,才能了解相關的課程決策及訓練是否有成效,曾委員建議將追蹤工作列為實際運作的執行工作重點。此外,訓練課程也要與勞動部主管就業資訊部門配合,提供對勞動市場最需要的課程,以增加就業機會。
第三,矯正署近幾年度都在虧損,矯正署採用的彌補虧損方式是折減基金,曾委員說明,從基金作業的角度,它是要自負盈虧的,碰到虧損的時候折減基金的確是最簡便的方式,但從作業基金的本質來看並非長久之計,基金一直折減,會對基金運作造成傷害,應該要思考更好的規劃。
最後,關於收容人工作報酬的勞作金部分,曾委員非常關心,因為計算的方式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則,間接就會影響到市場訂價與產品競爭性,雖然作業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收容人與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工作就是有成本,這是要擺脫受刑、矯正及教育的部分,而是看經濟行為的另外一環。曾委員建議相關部門能好好的思考,這方面有非常多值得檢討的地方。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