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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4.01.12)-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12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4.01.12)

本日(01/12)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向科技部林代理部長一平提出質詢及相關建議。

首先,曾委員質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技服中心)從資策會底下的財團法人調整為科技部底下的行政法人(科技中心)的原因,林代理部長回應,行政法人的設置在人事、預算、會計、採購等制度更有彈性,並且更有執行公共權力的職權。曾委員表示,在財團法人體制之下,技服中心的運作已經極具彈性,且就報告看來也著有貢獻,因此是否絕對有必要改制才能克服遇到的困難,需要加以釐清。

其次,我國行政法人法規定行政院底下得設置五個行政法人,科技中心為第五個,曾委員認為行政院站在行政整體資源統籌與規畫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人的設置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是否將此名額提供給科技中心,也需要說明。

再者,就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來看,科技中心的功能除了資安維護,還包括產業發展、科技人才培育、研發、整合、運作及國際合作,曾委員建議部長仔細考量,科技中心設置重點是希望提升維護資安,但目前看來業務範圍很大,恐怕反而因此喪失原本的中心目的。

此外,就組織而言,行政法人有設置的基本規範,曾委員質疑其中董事會與董事長可以專任或兼任,兼任係從相關部會主管機關派駐,多為專家學者,相對而言其肩負的責任顯不相當。

最後,科技中心體貼性別平等,特別規定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曾委員表示雖然性別平等是很重要的考量,但是就董事會的組成與專業任務角度,是否必要用人為約束值得深思,因為人選的專業能力應該是更重要的考量,以免妨害中心目的的達成。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