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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4.01.14)-內政委員會 刊載者:曾巨威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14

立法委員曾巨威質詢新聞稿(104.01.14)

本日(01/14)立法委員曾巨威針對政黨法有關財物的部分向內政部陳部長威仁提出質詢及相關建議。

首先,曾委員表示,行政院版第十九條第四款「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這個部分如果站政黨收入比例不是那麼多,也不是那麼重要,為了避免引起爭議誤以為是營利事業,可以考量是否一定要放在政黨法裡頭。

其次,在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來政黨法制定之後,所有的政黨均不要在經營營利事業,也因此在第四十五條規範在法案還沒通過之前已經存在的部分,如果兩年內無法處理掉的營利事業,就用信託的方式。曾委員表示,要解決新舊制度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信託似乎是一個有苦衷及現實狀況的方法,但是用信託的方式,還是會給人所有權是政黨的,信託利益還是歸政黨的疑慮。曾委員從財務的角度建議,如果法的目標是要確實執行政黨不再經營營利事業,那未來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賣掉的,表示市場無法反映其合理價格,就依照商業規則處理,依相關規定結束營業。陳部長威仁表示有討論的空間,但某些可能是土地的部分就需要妥善處理。

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

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