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重罰運彩監守自盜 立院初審通過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4

2012-04-24╱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林世英

重罰運彩監守自盜 立院初審通過

〔台北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運彩發行機構應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否則可處新台幣二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罰鍰。

有鑑於先前發生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員工監守自盜的弊案,嚴重傷害運彩公信力,國民黨立委蔣乃辛、黃志雄,與行政院分別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運彩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果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相關規定,可處二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罰鍰。

此外,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的利益,而發生違背職務的行為,導致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罪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而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如果對檢察或司法調查隱匿或抗拒,查證屬實可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委員會通過的修正條文也規定,運彩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彩期間,除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的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全案經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交立法院院會處理,不需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