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0/自立晚報/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
障礙生受教權益 台灣汗顏
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有近3萬名學障生,而學習障礙有許多類型,需要提供不同的輔具與協助,因此學習障礙次分類是極為專業而且重要的工作,但自民國86年「學習障礙」入法(特殊教育法)至今,地方縣市各有一套次分類的標準,致使學障生無法獲得符合需求的個別化教育,因此立委楊玉欣10日要求教育部於半年內建置全國一體適用的學障鑑定標準以及次分類項目,並於104學年度啟用,以確保學障生的受教權益。
楊玉欣指出:「世界上有許多傑出的學習障礙者,像是西班牙畫家畢卡索、前英國首相邱吉爾、好萊塢紅星湯姆.克魯斯等,他們的成就,印證了只要透過有效的教學策略,學習障礙者可以超越障礙,發揮潛能,貢獻社會。」因此特教法第三條就有明訂,學習障礙屬於身心障礙類別之一,學習障礙學生可享特教法中有關鑑定、安置、輔導之保障,可惜並未確切落實,絕大部分的學障生並沒有獲得特教照顧。
楊玉欣認為,這是因為學習障礙者個別殊異性極高。在學業上,學習障礙者可能會出現閱讀、書寫、運算、推理、理解、表達等各種困難;在行為方面,可能會發生舉止笨拙、注意力不集中、人際關係不良、挫折感及缺乏自信等困擾,每位學障特教生可能遭遇之學習困難未盡相同,若未區分各種學習障礙次類別,教育單位往往無法依學障生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服務措施,更難以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揭示之個別教育計畫(IEP)與服務。
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條雖已訂有學習障礙鑑定基準,惟目前各地方政府針對學習障礙特教生加註次類別辦理情形不一,辦理狀況良好之縣市,有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彰化縣及苗栗縣,已將學習障礙細分為5~7種次類別;多數縣市區僅區分2~4種,也有部分縣市完全沒有加註學習障礙次類別,使得特教法中的保障形同虛設。
楊玉欣強調,受教權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且基於平等原則,中央主管機關不應以「因地制宜」為由,容許各直轄市、縣(市)之特殊教育辦理狀況存在地域性差異。因此要求教育部於半年內廣泛邀集地方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特教教師、學習障礙相關民間機構或團體,並參酌衛福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鑑定基準,研議全國性學習障礙鑑定標準、鑑定方式及次分類項目,並於104學年度付諸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