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無障礙服務 運輸業要罰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5/12/01
2015-12-01╱聯合晚報╱第A8版╱新聞ing╱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未提供無障礙服務 運輸業要罰
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服務,限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依照現行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依照各級交通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運輸營運業者和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在運輸營運的路線或區域內規畫適當的無障礙運輸服務。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包括公路、鐵路、水路或航空等運輸業者應於所服務的路線、航線內,規劃適當的路線、班次或客車廂等提供無障礙運輸措施,有實施困難者再開會研商討論。
提案修法之一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以往無障礙運輸服務須經多方開會討論,本次修法後就免除冗長討論,大眾交通運輸應以無障礙為原則,替代改善措施為輔助,希望加快國內交通無障礙改善速度,「為即將來臨的高齡社會預先做好準備,確保國內持續增加的身障及銀髮族能夠順暢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明訂,要求各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主管機關,應以身權法為法源依據,訂立無障礙設施設備規範,確保身心障礙者自由進出公園、綠地、遊樂設施、展演空間的權利,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
此外,因為國內庇護工場多為民間公益或慈善團體經營,較不擅長行銷或財務管理,常常做虧本生意;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經營、財務管理和員工訓練等輔導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