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三讀通過 求善後 病患可先放棄醫療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5/12/19
2015-12-19╱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記者李仁龍台北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三讀通過 求善後 病患可先放棄醫療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及善終權益。未來,病人可在具完全行為能力時,簽署善終醫療指示;已無其他合適解決病況的病人,可不再被迫忍受病痛折磨。
現行法令,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保護不足,病人的拒絕醫療權亦無清楚之規範,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但只適用於「末期病人」,在醫療科技發達下,大部分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患者與罕見疾病都非末期病人,無法適用該條例,只能被迫持續忍受折磨。
新法上路後,病人可在具完全行為能力時「預立醫療決定」,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預立醫療決定隨時可以書面撤回或變更。另外,病人也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病人表達意願。
新法也規範適用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患、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時。但當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另外,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前天才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在本會期最後一天儘快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醫師出身的台北市長柯文哲,也拍攝影片表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