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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質詢 核災是台灣無法承擔風險 強烈要求原能會朝非核家園努力並譴責台電核廢料貯存選址蠻横作法 刊載者:劉櫂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16

劉櫂豪立委今日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嚴正譴責原子能委員會蔡春鴻主委及台灣電力公司李漢申總經理,劉櫂豪表示日本福島核災說明了人類智慧的有限,台灣並無能力承擔核災風險,應立即朝非核家園努力。台電評估核廢料貯存選址地點除了烏坵外都是選在原鄉部落尤其是東部地區,這些地區是全國用電量最少的區域,卻要負責百分之九十以上用電人口產生之核廢料,台電公司真是「吃人夠夠」,因此針對原子能委員會未盡職責及台灣電力公司的蠻橫作法予以嚴正譴責。

劉櫂豪立委表示,馬英九總統針對近日來要電費漲價的問題,在臉書上強調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但是台東人口才佔全國百分之一,用電量僅占百分之零點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核能發電產生的核廢料不應由台東來承擔才對。台電評估核廢料貯存選址地點除離島外皆以原民偏鄉為主,比如台東蘭嶼、南田,並於花蓮縣秀林鄉進行鑽探取岩心作業。原能會訂定的回饋機制,就好像活體器官買賣一樣,就像一個有錢人用非常高價格向一個要養家活口貧困戶買器官一樣,讓這個貧困家庭限於兩難,這是極不道德的行為!

劉櫂豪立委表示,日本福島核災說明了人類智慧的有限,台灣並無能力承擔核災風險。按照原子能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基於和平使用的目的,原子能委員會在評估核能安全時,基於安全理由,理應有一個選項是全面放棄使用核能發電。而基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本會對於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有監督之責。」及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七款「七、核子事故應變計畫之策劃及執行事項。」顯然原能會必須規畫核電廠之核災緊急應變計畫,但是原能會有分別針對核一、核二、核三廠做緊急應變計畫,未來核四商轉前也會規畫好緊急應變計畫,但是如果四個核電廠同時發生核災事故卻沒有任何的評估與緊急應變計畫,對於原能會這種監理態度,怠忽職責,怎能讓民眾信賴核能發電是安全的呢!而如果四個核電廠同時發生核災是目前政府無法應變的,因此政府應該立即開始規劃全面停止核能發電的計畫,朝非核家園努力。

劉櫂豪立委表示,原能會主管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而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條規定:「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顯然政府必須維護花東地區之自然生態景觀以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而台電持續將核廢料貯存選址著眼在花東地區,顯然不可能維護花東的自然生態景觀,且更會破壞花東地區的生活環境品質,因此將核廢料貯存選址在花東地區是與法律有所衝突的,原能會基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今後必須否決任何台電公司在花東地區之選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