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103.05.08
東港櫻花蝦產銷班漁民在小琉球海域作業,卻遭琉球區漁會向海巡署舉發攔檢,引起不小紛爭,在立法委員潘孟安居中協調下,同意由東港區漁會提供作業船隻名冊及公約表定作業時間,送交縣府及海巡署備查,潘孟安也要求海巡署人員注意執法態度,避免妨礙合法作業,招致民怨。
立委潘孟安日前接獲漁民陳情後,主動邀集海巡署、漁業署、屏東縣政府、東港區漁會等單位在東港區漁會開會協調,櫻花蝦產銷班多位班員到場關切;東港區漁會總幹事林漢丑在會中強調,櫻花蝦產銷班是經政府單位特許核准,其作業漁法屬中水層拖網,並無破壞海底生態之虞。
潘孟安除了肯定縣府及琉球區漁會對海洋資源保育的用心,並指出櫻花蝦產銷班船隻在離岸1至3海浬內作業是政府特許核准海域,漁民進行合法捕撈,他也推崇櫻花蝦產銷班成員高度自我約束,遵守產銷班作業公約,長年以來全力配合縣府永續經營的漁業政策,是推行漁業資源保護的典範與先驅不少漁民批評海巡署與縣府的處理態度,不滿聲浪不絕於耳,在潘孟安強力要求注意執法人員態度後,海巡署與縣府人員針對攔檢紛爭表示歉意,並承諾改善執勤方式與態度,才平息漁民怒火。
針對這次爭議事件,潘孟安做出以下四點會議結論:
1.請東港區漁會提供櫻花蝦產銷班作業船隻名冊及公約表定作業時間,
送交縣府及海巡署等相關單位備查,作為執行海上登檢勤務時之判斷
依據。
2.要求海巡署等相關單位於登檢時,妥善配合漁民作業進行!不得再有
妨礙漁民合法作業情事!並應於登檢前依據東港區漁會提供之產銷班
作業船隻名冊及作業時間規範先行辦別是否必須登檢,以免徒增漁民
困擾!
3.基於東港區漁會櫻花蝦產銷班是經向漁業署及屏東縣政府合法申請獲
准之特別作業漁權,縣府應加強宣導並重新週知轄內各區漁會,避免
造成誤解紛爭並確保公權力行使之合宜!
4.為保護屏東縣內海域漁業資源,請海巡署加強取締非法焚寄網及濫置
之非法人工漁礁,以利漁業永續經營之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