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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買票!?,國營事業買單! 刊載者:蕭美琴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07

花蓮縣選風一向惡劣,每逢選舉則賄選、買票之情事時有所聞,因而被起訴定讞、解除職務者亦不在少數。立法委員蕭美琴今(7)日上午偕同前立委賴坤成及「民進黨2012二合一國民黨賄選調查小組」張天欽律師於民進黨團辦公室,針對「立委王廷升於選前向台灣中油公司爭取20萬元補助」之賄選事證召開記者會,會中並邀集法務部檢察司洪三峰檢察官及中油公關處長陳容就本案說明。

立法委員蕭美琴表示,告發人前立委賴坤成委員除已於選前民國101年1月12日檢具相關事證至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候選人王廷升等之涉嫌違反之情事提出告發,日前也再度會同民進黨花蓮縣議會黨團成員至花蓮縣選委會,再次告發國民黨賄選,惟迄今仍未見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進一步偵察動作,令人遺憾。蕭美琴表示,此案若不即時處理,賴坤成委員也將於近期以候選人當事人身分提出立委王廷升當選無效之訴。

蕭美琴並質疑,本案恐涉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五點第七款有關「地方民俗節慶活動,每案三萬元(含)以內」之規定,為何本案違反補助審查原則可提高補助「地方小型廟會活動」至20萬元?又為何廟方管理委員會主委陳金龍公開宣稱廟方已取得國民黨蔡啟塔主委的大紅包,請大家支持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這顯示王廷升係以執政黨立委身份,於距離投票日不及一個月之際,要求國營事業公然以國家資源做為一黨一人之私之輔選工具。蕭美琴並以苗栗縣前立委李乙廷賄選判例為例,也是藉廟會之名行賄,最後遭判當選無效。蕭美琴更批評,王廷升利用國營事業單位中油補助進行賄選,顯然無視中油仍在虧損狀況,濫用國家資源,應就此向國人說明道歉。

張天欽律師則是認為,基於該區當選人有賄選事證情況下,除希望當事人儘快在2月17日前檢具相關事證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外,他也呼籲有買票的當選人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外,張天欽律師也向蕭美琴委員及民進黨團提出包括「提高賄選舉發獎金、增加舉發人誘因」外,也期待就「曾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的立委候選人應立法規範不能再參選下屆立委」等兩項修法建議。

此外,前立委賴坤成並針對兩項告發事項說明如下:

一、 就里長賄選部分:

花蓮市顏姓等七位里長涉嫌買票乙案,業經檢調偵訊發現涉有重嫌,顏某並已被諭令以20萬元交保候傳。該涉案里長多係中國國民黨籍,如此集體性、系統性之買票作業,證諸過去之買票、賄選傳聞及目前坊間之議論,依據經驗法則,當可合理懷疑係為同黨立委候選人王廷升買票,此情節為東方報等媒體連續於101年1月11-13日之頭版新聞大幅刊登,亦可知絕非空穴來風,此部分仍待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能速查明資金來源,以釐真象。

而上開情事若屬實,則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另同條第四、第五項分別有犯罪行為人自首、自白得免除或減輕刑責之規定,本人亦呼籲有行賄或受賄者能本諸良心,早協助檢調偵破本案,以求減免刑責。

二、廟會捐助部分:

花蓮縣新城鄉鎮安宮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舉行祈安法會,鎮安宮管理委員會透過王廷升立委向台灣中油公司爭取20萬元捐助該活動。於該活動舉行時,王廷升及馬吳花蓮競選總部朱姓黨工公然上台致詞拉票,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龍亦一唱一合,不斷為王廷升拉票,要求在場信徒一定要支持王廷升,現場氣氛熱絡,此有前附卷之現場錄音帶及相片可稽!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法務部98年9月1日公佈之「賄選犯行例舉」第七款「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為典型之賄選例子,然公眾人物,特別是選舉期間參加節慶活動贈送禮金或為一定之捐助固為人之常情,惟仍需考量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始足免責,否則不免觸犯本條之構成要件。本案以一個地方小村落之廟會活動,居然大手筆捐助20萬元,顯與一般社會禮儀相去甚鉅,陳金龍主任委員坦言全村落總湊也不及20萬元,故提供20萬元之鉅款「捐助」對主辦及參與活動者主觀上之必發生極大之影響力,進而左右其投票之意願,也無怪乎陳主委會感謝再三,並大聲疾呼要信眾要大力支持王廷升,故該捐助行為與影響投票行為之直接「對價性」之強,自不待言。

再者,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五點第七款明文規定「地方民俗節慶活動,每案三萬元(含)以內」,何以本案卻違反補助審查原則而可補助至20萬元?是否與王廷升身為執政黨立委之身份,於距離投票日不及一個月之際,強要求國營事業公然以國家資源做為一黨一人之私之輔選工具?此情節尚較以個人名義捐助、違法亂紀之更甚之!而全場發言全都是為中國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及立委候選人王廷升拉票,隻字片語全未提及「關懷弱勢」或「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補助宗旨,益證其補捐助之荒謬,乃濫用公帑,行賄選之實至明。

縱上所述,王廷升之賄選、捐助等情事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甚明,爰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之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一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請求檢察官認事用法對王廷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勿姑息賄選者有倖進之心,以昭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