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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編預算照顧援外人員、228受難者申請賠償可延長4年 刊載者:蕭美琴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30

立法院今(30)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所提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法律修正案」增列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條文。為此,蕭美琴感謝朝野立委共同支持。蕭美琴表示,過去曾在花蓮一位農耕隊員告別式中,知道這批早期的農技團成員皆年事已高,部分或因經濟、或與家人疏離,老後生活令人鼻酸。她認為政府應給予這些早期的外交尖兵肯定與尊重,以及必要的基本照顧與撫卹。因這群外交尖兵早期恪守外交第一線工作、奉獻一生,政府不該遺忘。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列第十八條之一法律修正案」:「規範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主管單位應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此,蕭美琴表示,我國政府自1959年時就派遣農技團赴邦交國及非邦交國協助當地農業發展,多年來也提供許多友邦在農業方面的支持與援助,廣受各國好評,並深受當地政府信賴。但農技團成員從早期外派一直到國合會成立前並未納入外交人員正式編制,更沒有公務人員應有的相關保障,造成他們在世界各國偏遠角落的第一線貢獻心力,但多數成員回台後,不僅年事已高、妻離子散,更晚景淒涼。蕭美琴說,此法主要是授權主管機關提供給這些早期在外服務打拼的第一線外交尖兵,基本的照顧與撫卹,以表示政府對於他們奉獻一生的肯定與尊重,同時在他們回台後提供醫療及喪葬方面的微薄照顧,更能符合我國公平照顧所有為國服務人員的基本精神。

此外,對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條文部分,主要是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太魯閣族牧師林國樑的父親、也就是前花蓮縣首位官派秀林鄉長林明勇,二二八期間遭有國民黨黨徽的吉普車載走,從此再也沒有回家。雖去年終獲平反,由他代為接受「回復名譽證書」,並據以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但該會卻指申請賠償期限已截止,無法受理,其後林國樑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遭駁回,造成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二度傷害。

為此,蕭美琴認為,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歷史悲劇,被害者家屬因恐懼而未將事實告知下一代,也有因檔案流失,以及相關事證尚未經過政府整理公開,因而無法取得相關檔案事證與資料,導致後代或受難者本人無法在期限內申請賠償。此次修法主要讓賠償申請期限延長4年,讓一部分家屬有時間可以處理賠償事宜,雖已事隔多年仍應繼續撫平歷史傷痛。

三讀修正通過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重點為,將『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者,增設『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4年』之規定,維護受難者之權益。此外,本法及相關基金之設立,實為賠償因「二二八事件」此一政治迫害之歷史事件而受難者之損害而來。然時傳有民眾主觀不知其家屬係屬受難者並符合申請賠償之條件;或因請領始期仍屬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因懼怕政治氛圍壓迫而被迫放棄申請賠償而逾越申請期限,徒減損政府特設賠償基金以賠償受難家屬損害之美意,等同度遭受政府之蔑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