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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譴責警方違法辦案警政署懲處外要進行法治及人權教育 刊載者:周倪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5/09/23

立法委員周倪安今天(9/23)針對「高雄市警局假冒社工破獲毒販家庭案」表示,承辦員警涉嫌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甚鉅,並造成未來社工人員在執行職務的困難與障礙之虞;此外,有鑑於警察在執勤與偵辦犯罪時,屢屢出現違背法律、蔑視人民權利的情形,要求內政部警政署依法懲處外,應全面加強警察的法治與人權教育。

周倪安指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同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等規定,警察假冒社工抵觸相關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31之1條「同意搜索」的要件必須經由被搜索者的「自願性同意」,警察未出示搜索票而詐騙人民開門行為,涉嫌違法搜索。

周倪安強調,由於社工必須建立在與當事人維持長時間且深入的信賴關係上,警方不當作為不僅破壞社工人員與民眾產生之信賴關係,更造成社工人員往後執行職務的困難與障礙。2010年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與地方政府長期忽視社工人力培育與配置,顯示嚴重缺乏,而警方不當行徑更是雪上加霜,嚴重影響社工運作與士氣。

周倪安指出,近年來警察偵查犯罪,往往以「釣魚」、「挑唆」等不當方式構人入罪;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得證據或進行監聽,造成人民動輒身陷囹圄或權利嚴重受損。而在執行臨檢盤查或處理集會遊行時,視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無物,或濫用職權、手段過當等情況,層出不窮,顯然警察的法治與人權教育匱乏。去年三一八學運時,許多民眾、學生深受其害被警察毆打成傷,警方不但毫無反省,至今更是變本加厲,使用如同詐騙集團的卑劣手法,誑騙一般民眾以規避相關規定。嚴厲譴責警方的不法作為;並要求警政署必須針對所有員警進行法治及人權之基本教育,根除目無法紀、蔑視人權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