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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蒐證不利無罪,周倪安要求盡速簽署國際司法互助協議 刊載者:周倪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5/12/09

立法委員周倪安今天(12/09)於內政委員會質詢中,要求法務部與外交部應盡速與更多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避免頂新案因重要物證均在越南,檢方蒐證困難,最終證據被銷毀的憾事重演。周倪安並指出,頂新案的審判過程中,屢生法官與檢察官就食安案件在檢驗方式、證據能力及法律解釋上的歧見,對此,周倪安主張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會同食安專業人士,確立檢驗程序及統一相關法律見解。

周倪安表示頂新案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造成社會大眾群情激憤,檢察官固然難辭其咎;但本案關鍵證據均存在於越南大幸福公司,必須透過跨國證據保全及調查蒐證,卻因我國長期缺乏國際司法互助協議,個案協助均必須重新談判,程序曠日廢時,導致證據早已滅失而無法證明頂新的犯罪事實。對此,周倪安強烈要求法務部與外交部必須盡速增加我國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國,讓我國刑事追訴能力能夠補足,避免頂新案的遺憾再次發生。

周倪安並指出,從判決書的論述中,可以明確發現院檢兩方存在諸多意見上的分歧,例如檢察官使用的檢驗方式為法院所不採、法院認定越南工商部提出的文件屬於傳聞證據、及爭執食品或原料是否必須有危害人體之虞等,而正因為這些分歧造成頂新最終獲判無罪。周倪安當場敦促法務部應與司法院盡速統一上述法律見解的分歧;並會同衛福部等專業人士研擬食安案件的統一檢驗程序與標準。

最終,對於本次委員會的主題「未立案團體發行身分證並辦理募資的適法性」,周倪安也就我國人民團體法第60及第61條所規定的相關罰則,必須重新研擬修正或刪除一事,與內政部部長陳威仁達成共識。周倪安表示,未立案團體因無法可管,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可能被不肖人士侵害,對此,政府有積極管理監督的責任。但管理監督的同時更應考量到憲法所賦予人民的集會結社與宗教信仰等自由,不會受政府不當侵害。對此,陳部長當場表達認同並納入人團法修法的重要考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