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屆第4會期【院會】第20次會議
一、115年1月2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24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並與3月3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本會期自3月6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2時15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草案逕送院會處理,並不進行國是論壇及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2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開會,進行相關議程(報告事項),下午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施政方針報告委員個人質詢之登記至3月10日(星期二)截止)。
(三)3月3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臺美關稅談判結果及其影響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3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四)本(第5)會期委員參加委員會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不受本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之限制,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定於3月11日(星期三)舉行,其日程表如附件。
(五)本(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黨團推派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議案審議
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藥事法部分條文」、「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24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並與3月3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本會期自3月6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2時15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草案逕送院會處理,並不進行國是論壇及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2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開會,進行相關議程(報告事項),下午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施政方針報告委員個人質詢之登記至3月10日(星期二)截止)。
(三)3月3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臺美關稅談判結果及其影響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3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四)本(第5)會期委員參加委員會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不受本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之限制,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定於3月11日(星期三)舉行,其日程表如附件。
(五)本(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黨團推派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議案審議
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藥事法部分條文」、「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