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個人)如何向立法院請願?
依請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人民欲向立法院請願,應以書面方式函寄本院(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另依請願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請願應具備請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1.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2.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3.受理請願之機關。
4.中華民國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