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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及法律案專輯發行
立法院公報及法律案專輯發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院長核定實施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行公報及法律案專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公報不對外出售,得按期贈送本院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三、本院法律案專輯得贈送之對象如下: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法律案主審委員會及國會圖書館各三部。
(四)國家圖書館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四、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