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復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等級之劃分標準詳附表1。
附表1:資本適足率等級劃分之法定標準
等級
法定標準
一、資本適足
RBC>=200%
二、資本不足
200%>RBC>=150%
三、資本顯著不足
150%>RBC>=50%
四、資本嚴重不足
50%>RBC或淨值低於零
※註:1.資料來源,整理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一)106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屬資本不足等級
查臺銀人壽102年6月依金管會規定將軍保資金及相關損益納入資本適足比率計算,因而資本適足率大幅下降,該公司爰於當年度辦理增資60億元,以維持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嗣因經營績效未見起色,104年度再增資55億元。惟105及106年底該公司資本適足率分別下滑至189.33%及154.15%(詳附表2),未達前揭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RBC>=200%),依該公司提出說明,主要係新台幣兌美元及人民幣持續升值,匯兌損失龐鉅等影響所致。
附表2:臺銀人壽102至106年度資本適足率與資本餘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底
102
103
104
105
106
資本適足率
218.27%
284.43%
232.91%
189.33%
154.15%
資本適足率等級
資本適足
資本適足
資本適足
資本不足
資本不足
增資
60
0
55
0
0
資本餘額
170
170
225
225
225
※註:1.資料來源,臺銀人壽。
(二)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恐限縮業務推展及資金運用範圍,並增經營成本
1.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適足率等級之監理措施。(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五)其他必要之處置。」爰資本適足率不足,恐因上開監理措施而限縮該公司業務推展及資金運用範圍,允應切實檢討並有效提升經營績效,俾利改善。
2.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2條規定,自103年7月1日起,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2項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爰資本適足率愈低者,適用之安定基金提撥率愈高。查該公司相關安定基金費用提撥比率業自105年度之0.23%提升為106年7月1日迄108年6月30日之0.27%,爰已增加該公司經營成本。
綜上,臺銀人壽106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等級之標準,屬資本不足等級且較105年度惡化,主管機關業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提升其安定基金費用提撥率,爰已增支相關經營成本;復依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尚可提出必要監理措施而限縮該公司業務推展及資金運用範圍等。爰為避免前揭情形,允宜加速進行經營轉型,並妥適運用資金,俾利提升經營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