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第4條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第4條條文於108年3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為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於有充分科學證據時,得以預防原則為基礎;在科學證據不足時,得以預警原則為基礎。
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特定之管理措施。未來對於民眾食品安全之管理更為周全。
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特定之管理措施。未來對於民眾食品安全之管理更為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