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制定財政紀律法         「財政紀律法」於108年3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立法重點包括定義「財政紀律」範疇係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的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的降低、公共債務的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以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的相關規範;並明定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等,以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
        現行的財政紀律相關規範,散見在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多部法律,但是多年來相關規定並未落實,甚至只有道德勸說的作用,沒有實質規範的效果,因此確實有制定專法強化相關規定的必要。又,鑑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長期面臨財政收支差短現象,部分債限瀕臨上限甚至超限,顯示財政紀律異常的警訊,制定財政紀律法目的在於節制支出規模,強化金流管控,並要求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的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