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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第16條條文         「兵役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3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修正重點:增訂第5項,針對軍事院校學生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折減役期之範圍及增訂第6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16週,而軍事院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8週入伍訓練及10週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期限,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抵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本法之三讀通過,將已完成軍事訓練的軍事院校學生,也納入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期的範圍內,可確保服役權利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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