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第47條及第51條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第47條及第51條條文,經立法院108年3月22日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增訂「加工助劑」之定義;因食品製造加工技術日新月異,加工助劑之使用多所難免,為突顯管理之重要性,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並配合將其授權條文改為獨立規定,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又鑑於近年食安事件,發現針對不肖業者並無「加工助劑」使用不當有對應之處罰規範。為明確詳實規範與加以管理,增訂違反第18條之1規定事項之罰則。
本次部分條文修正,增加對於加工助劑之管理,更能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