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8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4條之5、第28條之2、第39條、第43條之1、第65條、第66條、第165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8條及第179條條文於108年3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使主管機關能對違規證券商視其情節之輕重為適當裁量處分;第178條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違規處罰鍰之上限由新臺幣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增訂第178之1條文,規範證券商、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等違規處罰鍰之規定。
本次修正後將可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之監管權限,提高上市櫃公司未遵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之罰鍰額度,以及增訂證券商或相關人員違規之罰鍰,亦可落實金融監理機制,除維護資本市場之穩定外,並能保護投資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