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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條文;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13條、第35條之2、第47條之3、第61條之1、第116條、第117條、第125條、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3條及第134條至第136條條文         「銀行法」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條文;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3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為強化銀行業者遵循法令,增進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規定,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而銀行違規情節重大之罰鍰由現行最高罰1,000萬元調高至5,000萬元,另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改採適當導正措施。此外,為強化信用卡業務管理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處罰,並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又,鑒於銀行積極布局海外之需求,增訂為促進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的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本次修法大幅調高罰鍰額度,並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期盼達到嚇阻違法成效,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同時,有助於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共同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臺灣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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