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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修正第12條及第14條條文         立法院於108年3月29日三讀通過「強迫入學條例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明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鑑於少子化現象之狀況下,各國中小學學校數遞減,各學區變大而致使學生對於需要住宿或長距離通車就讀情形遞增,爰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此類學生併提供相關協助措施,避免學生之家庭教育與學習時間受相對剝奪,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本次修正並刪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相關用詞及修正文義未盡明確之規定,以符合憲法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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