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4條、第26條及第47條條文
「特殊教育法」增訂第2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4條、第26條及第47條條文於108年3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授權訂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每週教學節數;明定特殊教育學校行政單位之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由教師兼任之規定;增訂學校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相關教師及人員之培訓及進修;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修正特殊教育相關評鑑之辦理週期。
透過本次修法,除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更能達到便利特殊教育學校校務順利運作及評鑑簡化、行政減量之目的。
透過本次修法,除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更能達到便利特殊教育學校校務順利運作及評鑑簡化、行政減量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