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增訂第5條之1及第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條、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增訂第5條之1及第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條、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於108年3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需設哺(集)乳室之區域範圍。二、增列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需設立臨時哺集乳設施。三、增列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四、修法提高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或無明顯標示的罰鍰。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尊重產婦哺乳權利,營造母乳哺育全面友善環境更有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