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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21條之1 、第70條之1、第75條之1、第77條之1、第81條之1、第105條之1、第105條之2及第112條;並修正第10條、第13條、第41條、第43條、第49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2條至第64條、第70條、第76條、第81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第97條、第100條、第107條及第108條條文於108年3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增修重點包括:為強力防杜不正當對待兒童案件再度發生,增訂訪視、調查及處遇時遭拒絕,得請求即時強制進入或其他處置;執行職務人員應通報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必要協助之責任;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與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及其相關罰則並修正應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及保障兒少年表意權等相關規定。
       本法增修後,健全通報保護機制,透過公權力積極介入,預防措施,降低虐童事件的發生並落實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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